危險房屋簡稱危房,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,結構喪失穩(wěn)定和承載能力,隨時有倒塌可能,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。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,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,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。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,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,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(shù),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(shù)。
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、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,結合歷史狀態(tài)和發(fā)展趨勢,全面分析,綜合判斷。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(fā)生危險的判斷上,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(lián)的。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,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;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,則應聯(lián)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。
在歷史狀態(tài)和發(fā)展趨勢上,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:1)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;2)結構老化的程度;3)周圍環(huán)境的影響;4)設計安全度的取值;5)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;6)危險的發(fā)展趨勢。
危房需由單位提出全面分析、綜合判斷的依據(jù),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。對危房,應按危險程度、影響范圍,根據(jù)具體條件,分別輕、重、緩、急,安排修建計劃。對危險點,應結合正常維修,及時排除險情。對危房和危險點,在、查清、確認后,均應采取有效措施,確保住用安全。